卫生部日前就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修改征求意见,拟将食盐碘强化量的上限从60毫克/千克下调至30毫克/千克,这意味着官方首次承认目前食盐加碘过量,对人体健康存有潜在危害。但是,下调盐碘含量只是治标不治本,加碘政策的“一刀切”才是真正的症结。
       

通常平原富碘、山地缺碘
 
人体内的碘有80%来自食物,10%来自饮水,5%左右来自空气,所以食物是人体碘的主要来源。水碘一般不构成人主要碘的摄入来源,但水碘往往也能指示环境碘的水平。从中国饮用水碘含量分布规律来看,大面积地甲病区的水碘含量在5微克/升以下。在元素累积的平原区饮水碘含量比较高,而山区则相反。因此一般无病或少病,如黄淮海平原、四川盆地、珠江三角洲等。
 
同一地区山洼富碘、山脊缺碘
 
在山地垂直分布上:随着海拔由高至低,碘元素的化学地理过程相应地为淋溶累积过程,即在山上易患碘缺乏病,到山前低地易出现高碘地甲病。因此,有的地区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成因的地甲病。实际上,人体内任何必需微量元素都是符合这个规律的,缺少了易患元素缺乏症,补多了又易得中毒症。
 
补碘应基于地质生态,而非行政区划和贫穷程度
 
缺碘区域划分,应该采用地质地理区划,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区划。因为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,地下水径流区岩层含碘量不同,会导致地下水含碘量的差异。这些差异不是以行政区划为边界,而是以地质条件为边界。如果不分类指导、因地制宜、科学补碘,就可能造成补碘不到位或过量。
 
另一方面,由于缺碘病本身多发于山地内陆等地区,所以其本身被认为是贫穷病。但事实上贫穷并不一定导致缺碘,其根本上与地质生态有关。所以是否补碘,应该因地制宜,用科学的态度区分,而非简单认为是贫穷病、落后病。
目前碘过剩和缺碘状况同样普遍
 
中国缺碘病环境十分普遍,所以当初需要推行补碘措施。与此同时,根据碘在环境中的地球化学分异特点,碘过剩的情况也很常见。有的与油田有关,矿区井水含碘量可高达10000微克/升以上,高于普通饮用水100倍。山东省的滨县、利津属这类型。另外,因地势低洼碘的积累形成高碘区,如山西省的孝义、清徐等县。
 
就整体而言,中国人均摄碘量并不低,只是分布不均匀。河北、山西、安徽、山东和河南等8个省市属于富碘地区。这些发达地区或者地质地理条件有利地区可能不缺碘,有些地区甚至超过了安全范围,并且出现高碘症。因此,如不加区分地全民补碘,在减少缺碘地区碘缺乏病的同时,必然会引起非碘缺乏地区人群的高碘症。
 
部分地区光喝水摄碘量已超过标准
 
由于地质地理条件的差异和生活水平的悬殊,碘的摄入量在地域上有明显的不均一性。如泰山山脉与华北平原接交处的一地区,地下水的碘含量为200-500微克/升,如果按每人每天食用3升水计算,当地居民每天仅从饮水中摄取的碘量为600-1500微克,已大大超过了营养学会的推荐标准,如果再加上含碘盐和食品中碘的补给,碘的摄入量就会超过安全范围。
缺碘和补碘过量都会引起甲状腺病
 
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认为甲状腺肿就是缺碘形成的。直到1965年日本北海道海滨居民由于过多食用海带引起地方性甲状腺肿后,饮食中的高碘引起甲状腺肿瘤才被确认。在中国,河北省首先报告渤海湾海滨渔民,由于饮用高碘深井水,引起了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。之后,在山东省查明有比较广泛的水源性高碘地甲病区。继而在我国内陆地区:新疆奎屯-乌苏山前的倾斜平原、山西省的孝义县、河北省的新城县也都有发现,因饮用含高碘深井水(新疆)或浅井水(山西、河北)可引起水源性高碘地甲病。现在可以说,地方性甲状腺肿可分为缺碘性甲状腺肿和高碘性甲状腺肿。
 
中国标准补碘量220-850微克,富碘地区已超安全线
 
研究表明,水碘含量与甲状腺肿存在着双相关关系,可描述为“U”形关系,即水碘在5微克/升以下时,碘越少甲状腺肿患病率越高(碘缺乏病);而在200微克/升以上时,碘越多甲状腺肿患病率越高(高碘甲状腺肿),超过2000微克就会发生碘中毒。甲状腺功能正常的人长期摄碘量大于1000微克/天,约有3%-4%的人会发展成甲状腺肿。
 
中国目前供应的含碘盐中碘的含量为20-60毫克/千克,若按每人每天食盐量10-15克计算,仅从碘盐中摄取的碘量达到了惊人的220850微克,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划定的200微克/天的推荐标准。而中国人均膳食摄碘量为139-203微克/人,若加上碘盐的摄碘量就会超过安全范围。就目前看来,中国有16个省区市摄碘量大于适宜量,而安徽、河南、湖北、广西、云南5个省区摄碘量过量。
全民补碘:一个异常到位的政策
 
1990年9月,联合国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相关宣言,提出全球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。中国为响应宣言,1993年国务院主持召开了“消除碘缺乏病动员大会”,通过了国家防治碘缺乏病纲要,决定推广全民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的防治策略。1994年下半年“全民食盐加碘”政策被实施。
 
在当时,“全民补碘”只是一句口号,实际上不是全民性的。在1994年出台的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中明确规定:高碘地区不供应碘盐;不宜食用碘盐的人,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,到指定单位购买非碘盐。而“全民食盐加碘”政策,落实得“异常”到位,一些本不该供应碘盐的高碘地区也被强制供应。北京、河北、山西等8个高碘省区也被强制推行加碘盐。
 
补碘被盐业公司当做垄断和加价的借口
 
不能否认,盐业公司受利益的驱动坚持加碘的现象是存在的,并且为维护专营体制,打出一面“碘盐覆盖率和食盐安全”的挡箭牌。早在2001年,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曾提出废除专营体制,但这一改革受到盐业公司以妨碍补碘为由进行抵制,并多方上书导致方案不了了之。据《中国商报》报道:2005年河南省卫生部门将商丘市列为高碘地区,要求盐业部门“停止供应碘盐”,盐业公司始终未予理睬。2009年,盐改改革再次提上日程,但反对声音依然强烈:“事关国民补碘,不可轻易开放”。
 
然而,针对“碘盐普及率”这面挡箭牌,盐业改革小组在《意见》中明确指出:普及碘盐并非必须以食盐专营为前提,食盐专营也不是普及碘盐的体制保证。相反,取消专营后市场充分竞争,碘盐普及率反而会提高。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撼动垄断盐企的地位。